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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一事一议”引进顶尖人才(团队)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4-28 10:45 来源:人才烟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兴市”战略,构建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体系,加快吸引集聚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顶尖人才(团队)来烟创新创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烟人组发〔2020〕4号)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0年6月1日之后,我市用人单位(含中央、省属驻烟单位)从市外引进的,拥有关键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一流技术水平和重大技术研发成果转化能力,带重大项目来烟创新创业,根据现行政策支持力度不够或按照常规政策程序不能满足快速引进需求,急需采取特殊政策快速引进的顶尖人才(团队)。项目实施后有助于引领推动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能够创造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一事一议”引进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等部门,按行业领域做好受理审核、尽职调查、绩效评估、管理监督等工作;由各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市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申报、资格初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资金预算保障和综合资助资金拨付工作。

  第二章 支持重点及申报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顶尖人才主要是指研究方向属于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领域或“卡脖子”技术攻坚方向,技术成果达到国际一流水平,在本学科领域或产业界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和公认度的高层次人才。其中,《烟台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中B类以上高层次人才及相当水平的高层次人才,作为重点支持对象。

  本办法所述顶尖团队主要是指成建制引进的科技创新团队,团队主要负责人须达到上述顶尖人才条件,团队其他核心成员原则上不少于4人,成员之间专业结构合理,职责分工明确,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且此前应在项目、产品等方面有稳定合作基础,具备突破重大技术难题的持续创新能力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第五条 按照引进培养方式的不同,顶尖人才(团队)分科技创新类、创办企业类、创办平台类三类组织实施。已获得我市市级人才工程支持尚在管理期内的不得申报;已获得我市省级以上领军人才配套支持的不得申报;申报未入选的不得重复申报。具体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创新类

  1.申报人选(团队)条件

  (1)申报人选(团队)须拥有关键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一流技术水平和重大技术研发成果转化能力,研究方向属于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领域或“卡脖子”技术攻坚方向,能够解决当前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

  (2)属于全职引进顶尖人才的,须取得全日制博士学位,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担任过相当于教授职务,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领域或产业界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和公认度,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烟台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中B类以上高层次人才及相当水平的高层次人才,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属于全职引进顶尖团队的,团队主要负责人须达到上述全职引进顶尖人才的条件,团队其他核心成员原则上不少于4人,须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有3年以上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从事研发或管理经历,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属于柔性引进顶尖人才的,原则上应为《烟台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中的A类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3)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须与我市用人单位(含中央、省属驻烟单位)签订至少5年具有法律效力的全职劳动(聘用)合同,每年累计在烟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全职引进的顶尖团队,团队核心成员(含团队主要负责人)均须与我市用人单位(含中央、省属驻烟单位)签订至少5年具有法律效力的全职劳动(聘用)合同,每人每年累计在烟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须与我市用人单位(含中央、省属驻烟单位)签订至少5年具有法律效力的工作协议,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并实际领取,承诺管理期内为用人单位新全职引进不少于2名烟台市“双百计划”高端人才;通过项目合作、技术指导等方式,每年累计在烟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

  (4)全职引进的国内人选申报时须已全职到岗,全职引进的海外人选(上一个工作单位全职在海外)可于发文公布后3个月内全职到岗。

  (5)全职引进的外籍人才须持有我市行政审批部门发放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工作居留许可等有关证件;柔性引进的外籍人才须持有我市科技部门发放的《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等有关证件。可按照“为烟工作时间”核准外籍人才工作量。

  2.申报单位条件

  (1)申报单位须拥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有能力通过技术创新引领产业转型升级、解决关键共性问题、带动高水平学科建设;对申报人选研究方向领域,须有明确的科研攻关需求、发展规划和目标方向。

  (2)申报单位属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的,实际给付申报人选(团队主要负责人)计缴个人所得税的年度劳动报酬总额不低于50万元(柔性引进的按50%计算),为申报人选(团队)牵头主持的科研攻关、平台建设项目,提供不低于1000万元资金投入;申报单位属于企业的,实际给付申报人选(团队主要负责人)计缴个人所得税的年度劳动报酬总额不低于100万元(柔性引进的按50%计算),为申报人选(团队)牵头主持的科研攻关、平台建设项目,提供不低于1000万元自有资金投入,项目产业化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年度劳动报酬总额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银行工资发放单为准。

  (二)创办企业类

  1.属于顶尖人才创办企业的,顶尖人才须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30%;属于顶尖团队创办企业的,团队核心成员总持股比例不低于50%,其中团队负责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0%。以上持股均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准。顶尖人才(团队主要负责人)须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执行董事。

  2.顶尖人才须取得全日制博士学位,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担任过相当于教授职务,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经营管理职务,在本学科领域或产业界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和公认度,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烟台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中B类以上高层次人才及相当水平的高层次人才,作为重点支持对象;有海内外自主创业经验的可优先考虑。顶尖团队主要负责人须达到上述顶尖人才条件,团队其他核心成员原则上不少于4人,须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有3年以上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从事研发或管理经历,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3.申报人选(团队)不能在市外、海外创办可能存在同业竞争的同类企业(已创办的须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注销),创办企业项目产业化要落地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

  4.创办企业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注册时间1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且不得少于政府支持资金,3年内不得转移或抽走。

  5.创办企业须具有相关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主导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到国际一流水平,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产业发展。

  6.申请认定时,企业处于产业化阶段,已经持续开展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有清晰的商业模式,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

  (三)创办平台类

  1.申报人选(团队)须在我市创办符合我市“一个产业集群、一个科研平台”布局要求的科技创新平台,申报人选(团队主要负责人)担任平台首席科学家,拥有关键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一流技术水平和重大技术研发成果转化能力,研究方向属于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领域或“卡脖子”技术攻坚方向,能够解决当前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

  2.顶尖人才须取得全日制博士学位,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担任过相当于教授职务,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领域或产业界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和公认度,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烟台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中B类以上高层次人才及相当水平的高层次人才,作为重点支持对象。担任过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首席科学家或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可优先考虑。顶尖团队主要负责人须达到上述顶尖人才条件,团队其他核心成员原则上不少于4人,且须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有3年以上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从事研发或管理经历,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3.申请认定时,平台应正式注册成立且正常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和实际到位资金均不低于2000万元,且不得少于政府支持资金,3年内不得转移或抽走;平台已持续开展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建设资金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创办平台项目产业化要落地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

  4.平台实际给付申报人选(团队主要负责人)计缴个人所得税年度劳动报酬总额不低于50万元。年度劳动报酬总额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银行工资发放单为准。

  第六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B类以上顶尖人才(团队),在我市成功揭榜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的“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的,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可直接纳入市“一事一议”科技创新类予以扶持。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B类以上顶尖人才(团队),所创办企业近3年获得风险投资机构股权类货币融资达到5000万元的,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可直接纳入市“一事一议”创办企业类予以扶持。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B类以上顶尖人才(团队),将国家大科学装置、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迁入我市或在我市建设分中心的,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可直接纳入市“一事一议”创办平台类予以扶持。

  对入选省“一事一议”扶持的顶尖人才(团队),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可直接纳入市“一事一议”相应类别予以扶持。

  第七条 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企事业单位,2020年6月1日之后自主培育的符合申报条件的B类以上顶尖人才(团队),根据现行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的,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参与“一事一议”申报。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八条 对“一事一议”引进的顶尖人才(团队),以5年为管理期,给予最高1亿元综合资助或1.5亿元直接股权投资。

  第九条 综合资助包括安居补贴、项目资助、引才奖补、融资奖补、学术活动奖补、产业化奖补。具体标准如下:

  1.安居补贴。5年管理期内,对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每年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予计缴个人所得税年度劳动报酬总额的60%发放安居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对全职引进的顶尖团队,团队核心成员(含团队主要负责人),每人每年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予计缴个人所得税年度劳动报酬总额的60%发放安居补贴,合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团队主要负责人)也可根据我市人才住房相关政策选择180平方米以内免租住房。选择免租住房的,在我市全职工作满10年且贡献突出的,可无偿获赠免租住房。对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每年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予计缴个人所得税年度劳动报酬总额的60%发放安居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安居补贴按年发放。在岗时间不足一年的,按月份据实发放。项目中期或期满评估验收不合格的,暂停发放安居补贴;项目资助中止发放的,安居补贴同步中止发放。

  2.项目资助。对顶尖人才(团队)项目,分一类、二类、三类进行资助。

  (1)科技创新类。按照科研补助、研发攻关、平台建设和产业化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项目资助。对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最高资助一类5000万元、二类3000万元、三类1000万元。对全职引进的顶尖团队,最高资助一类6000万元、二类4000万元、三类2000万元。对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最高资助一类3000万元、二类2000万元、三类1000万元。项目资助主要用于项目科研经费支出。

  (2)创办企业类。可选择三种方式中的任一方式进行资助:

  方式一:创业启动资金。根据企业实际总投资额的50%给予资助。对顶尖人才,最高资助一类4000万元、二类2000万元、三类1000万元。对顶尖团队,最高资助一类5000万元、二类3000万元、三类2000万元。

  方式二:创业启动资金+股权直投支持。创业启动资金按照方式一项目等级资助额度的70%确定,股权直投采取LP模式,资助额度按照方式一项目等级资助额度与方式二创业启动资金额度差额的2倍确定,且股权投资比例不超过25%。企业实际控制人须承诺5年内对该笔股权按照原始投资价格执行回购,并提供回购担保;5年资助期满,无论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如何,均不影响实际控制人履行回购义务。

  方式三:股权直投支持。股权直投采取LP模式,资助额度按照方式一项目等级资助额度的3倍确定,最高不超过1.5亿元,且股权投资比例不超过25%。企业实际控制人须承诺5年内对该笔股权按照原始投资价格执行回购,并提供回购担保;5年资助期满,无论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如何,均不影响实际控制人履行回购义务。

  对接受股权投资的创办企业,5年资助期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上市且主体在我市的,政府股权投资收益扣除本金后,剩余部分全部用于奖励顶尖人才(团队);或达到协议约定的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收等目标任务的,按照协议约定给予股权奖励。

  (3)创办平台类。参照科技创新类标准执行。

  项目资助经费分3期拨付,顶尖人才(团队)入选且按协议约定到岗后,拨付50%;管理期第3年满后,组织中期评估,验收通过后拨付30%;验收不合格的,给予3—6个月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中止资助;管理期第5年满后,组织期满评估,验收通过后拨付20%;验收不合格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所补贴的项目未完成工作任务书约定目标进度的,申报人选(团队)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于评估前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不得超过1年;在5年资助期内提前完成工作任务书约定目标进度的,可申请提前进行期满评估。

  3.引才奖补。按照顶尖人才(团队)所获项目资助资金的5%给予申报单位引才奖补,最高500万元,主要用于企业科研人员队伍建设,5年管理期内,每年拨付20%。项目中期或期满评估验收不合格的,暂停发放引才奖补;项目资助中止发放的,引才奖补同步中止发放。

  4.融资奖补。项目产业化过程中获得银行贷款的,按银行同期LPR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个项目累计最高贴息100万元。对投资顶尖人才(团队)所创办企业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机构,按实际投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对投资发生损失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损失的50%给予风险补偿,每个项目累计最高补偿500万元,单个投资机构每年度累计获得奖补资金最高1000万元。

  5.学术活动奖补。鼓励顶尖人才(团队)在烟发起和组织国际性高水平学术活动,按照招投标总额的50%给予活动奖补资金,最高奖补100万元。

  6.产业化奖补。5年资助期内,顶尖人才(团队)所创办企业年销售收入(以税务报表为准)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再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补。

  以上“一事一议”资助资金与其他市级人才政策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十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特别重大的顶尖人才(团队)项目,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也可在1亿元最高资助限额内另行约定资助方式。

  第十一条 对我市产业集群带动能力强的产业链头部企业,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可赋予企业“一事一议”政策定制权,由企业根据引进顶尖人才(团队)需求,提出“定制化”配套支持政策,充分发挥企业自主引才的积极性,精准引进产业发展亟需的顶尖人才(团队)。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对引进的顶尖人才(团队),采取“即来即报”方式,依托人才烟台网(网址:http://www.rcyt.gov.cn/)常年进行受理,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按照属地原则,申报人选(团队)和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市有关部门进行初审。涉密项目不通过系统填报,申报纸质材料及电子材料(刻录光盘)通过线下提出申请。申报人选(团队)和申报单位需出具承诺书,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保密约定、兼职取酬限制、竞业禁止等情况。申报单位为企业或园区的,须提供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须为具备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客观详细地说明企业财务状况、项目投资风险,就投资建议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创办企业类和创办平台类还须出具验资报告。

  2.资格审查。按行业领域,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对申报人选(团队)和申报单位符合资格条件、人选(团队)能力水平和影响力、人选(团队)拟开展工作的重要性和急需紧缺性、人选(团队)与单位合作扎实程度和真实性、项目的可行性和预期效果进行复审。其中高等院校由市教育局参与,科研院所由市科技局参与,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健康委参与,市管国企由市国资委参与,其他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业机构参与。

  3.尽职调查。申报人选(团队)通过资格审查后,根据项目书申报情况和行业领域,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直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过程避免简单唯帽子、唯称号,要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急需紧缺程度,结合人选研究领域、科研成果、技术水平、团队建设、预期成效等情况,统筹论证提出拟支持的人选名单和项目资助建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拟支持人选及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不宜对外进行公示的,以适当方式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

  4.发文公布。支持意见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由市委市政府发文公布支持人选名单。

  5.签订协议。按照属地原则和行业领域,申报人选、申报单位、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直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签订顶尖人才(团队)工作任务书,约定项目总体目标及任务指标、各方权利和义务、资金拨付及使用方式、绩效评估、协议的变更与解除等内容。工作任务书作为日常管理、中期评估、期满评估的重要依据。

  6.申领补贴。申领安居补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参照《烟台市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审核受理,发放安居补贴同步发放引才奖补资金。申请免租住房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烟台市市级人才公寓分配及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审核受理。项目资助、融资奖补、学术活动奖补、产业化奖补资金,按照行业领域,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审核受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资金发放。除首期项目补贴资金,待顶尖人才(团队)入选且按协议约定到岗后直接拨付外,其他项目补贴资金须经项目评估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属股权投资的,股权由市人才科创发展集团代持。

  7.资金拨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安居补贴直接拨付至申报人社保卡;尚未领取社保卡的,拨付至本人其他银行账户;其他补贴发放至用人单位账户。用人单位应对补助资金建立专项账目,专款专用,单独列账核算,接受专项财务审计,每年向市发展改革委提报资金使用财务审计报告,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汇总的资金使用情况,会同财政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估,评估情况作为支持资金发放的依据。用人单位要保障顶尖人才(团队)对经费使用的充分自主权。

  第五章 资金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工作,足额编列资金预算。中央、省属驻烟科研、高校等单位,市国资委、财政局等部门监管的市管企业(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市属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栖霞市,长岛综合试验区支持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高校院所与烟台市各级政府共同成立的事业法人研究、教育等机构(以事业法人单位登记地为依据),其他除上述市管企业之外的各类企业(含中央、省属企业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为依据,住所所在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以主要纳税地为依据),其他除上述市属事业单位之外的事业单位(中央、省属党政机关及人民团体所属事业单位以属地为依据,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各类民办科研、教育(含民办高校)、文化、医疗、公益等非企业法人(以举办单位所在区市为依据;举办单位是烟台以外单位的,以非企业法人所在区市为依据),支持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照5:5比例承担。

  市财政补贴资金,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提供的资金需求列入市级预算,经批复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资金发放。

  第十四条 市财政承担的支持资金拨付到位后,项目所在区市应在2个月内将区市承担的支持资金拨付到位。资金发放情况纳入全市人才工作考核,对未按要求足额或及时发放支持资金的,视情节轻重在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并启动干部“执行力”专项考察,考察情况记入干部“执行力”档案。

  第十五条 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市有关部门负责顶尖人才(团队)及项目的日常管理。申报人选(团队)违反工作协议书约定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已发放的款项,并按原渠道退还;用人单位拒绝追回已发放款项的,暂停用人单位申报市级人才工程及评选项目资格,直至追回退还已发放款项为止。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委托专业机构对顶尖人才(团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和承诺的;对不能保证继续在烟工作,双方合作中止的;对创业企业股权、管理团队等发生重大变更,不再符合当时申报条件的;对企业已注销、撤离,或项目无法按计划正常实施的;对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情形的;对不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估的;将采取暂停资助、中止资助、追缴资助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管理期内人选不得变更工作单位,确因发展需要出现单位拆分、重组、兼并等情形的,新单位同意且能够按照申报条件要求提供相应科研经费等各方面支持的,1个月内按照属地原则提出申请,由变更后所在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重新签订顶尖人才(团队)工作任务协议书,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同意后,继续予以资助(管理期累计计算);变更到市外单位的,自变更年度起停止拨付支持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用人单位每年12月底前通过所在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人选在岗情况,包括在岗时间、项目进展、薪酬支付、研发投入、服务保障等情况。对出现重大事项后迟报1个月以上的,责令用人单位进行整改;迟报问题严重、管理松散的,暂停用人单位2年申报“一事一议”资格。

  第十七条 申报人(团队)和申报单位应如实填报信息,据实提报有关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冒领或骗取政策资金的个人(团队)和单位,一经查实,追缴所发资助,并依法依纪追究申报人(团队)及有关单位责任,同时计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和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5年内取消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资格,且不得申报我市市级人才工程或评选项目。对于各区市及市直有关部门资格审查不严、跟踪负责不够,或出现影响申报工作问题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与《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烟人组发〔2020〕4号)文件保持一致。2018年9月19日印发的《烟台市引进顶尖人才(团队)“一事一议”实施办法》(烟人组发〔2018〕4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会商,并制定处理方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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